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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1 17:38:47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功能,保障我市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高效进行,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全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决定开展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入册模式

本次入册工作采用重新编制方式进行。拟入册机构需确保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的规定。

二、名册规模

本次入册机构数量不超过30,原已进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需进行重新申报,未按规定重新申报不予入册。本次名册编制完成后,原本院发布的管理人名册废止。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申请进入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为在广安市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或广安市外社会中介机构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的分支机构(20231231日之前设立),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具有稳定的执业团队;

4.向人民法院作出入册申请承诺;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进入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

3.因涉嫌违规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4.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机构成员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不正当利益关系被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

申请进入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地交以下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详见附件1);

    (二)入册承诺书(详见附件2);

    (三)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四)专职从业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含有效验证码)、破产事务团队人员名单(详见附件3);

    (五)执业场所证明:自购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近3年业务和业绩材料(详见附件4);

    (七)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近3年来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八)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九)评审参考指标中得分申报及其相对应的印证资料(详见附件5);

    (十)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属于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个人提供的还需其本人签字。

 五、申报流程

本次名册编制工作遵循依法、公正、自愿申报、择优选取、动态调整原则。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人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事务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一)申报

申请进入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2443之前向本院评审事务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逾期申报的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附电子版一份。申请人必须如实申请,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经查实,一律取消资格。

    (二)初审

本院评审事务办公室采用书面审查、询问等方式,汇总、整理并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向本院评审委员会报审查结果,同时邀请本院督察室全程监督。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3日内补正,逾期补正的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本院评审委员会就审查结果进行集中讨论审议,综合择优选定进入名册的初审名单。此项工作于申报公告截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公示

初审名单确定后,将在本院官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复核

    公示期满后,本院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该中介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单中剔除。

    (五)公布

    经复核后,本院将建议入册名单报省法院审查,由省法院审查后统一正式公布。

    (六)一级管理人推荐

    按照省法院相关要求,经本院研究决定,将从本次建议入册名单中向省法院择优推荐一名作为一级管理人候选中介机构,参与省法院一级管理人遴选。

    (七)其它

评审相关标准及评审程序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管理人职责与法律责任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申报时间和地点

申报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43之前的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申报地点:广安市广安区紫金街199(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314办公室)。(不接受邮寄申报

咨询电话:0826-2722070  

监督电话:0826-2333817

特此公告。

 

附件:1.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书

2.入册申请承诺书

3.专职从业人员名单

4.企业破产案件管理执业情况

                  5.评审参考指标及申报得分表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3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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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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