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院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组织综合性会议,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及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文秘、信息、机要、保密、文印、档案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和市综治办社会治安治理联络信息工作;协调本院各部门工作;指导县(市、区)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政治部:负责本院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组织人事管理及岗位目标管理等工作;协助县(市、区)党委搞好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权限负责全市法院警察的警衔报批和管理;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包括县(市、区)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宣传;负责本院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办理党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处、教育培训处(与法官教育培训中心实行一套机构二块牌子)、综合处。
三、立案庭:依法受理应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二审案件的立案工作;审查各类申诉、再审申请,负责再审立案工作;负责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协调和制定管辖;案件诉前保全;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来信来访;负责本院案件的流程管理;监督指导县(市、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四、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由中院受理的各类刑事犯罪的一审、二审案件;负责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婚姻、家庭、继承、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纠纷等案件的第一审、第二审;监督指导县(市、区)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二审企业破产、期货、股票、票据等合同纠纷案件;监督指导县(市、区)人民法院的相关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二审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权纠纷案件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等案件;监督指导县(市、区)人民法院的相关审判工作。
八、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审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资源环境保护失职等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负责审理与环境和自然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与资源有关的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确认纠纷除外)和合同纠纷、旅游纠纷等民事案件;负责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林业、水力、渔业等与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相关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城市房屋征收、房屋权属登记及由此引发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案件除外);依法受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的公益诉讼案件;与林业、国土资源、水务水利等部门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反馈沟通机制,对审判中发现的环境行政管理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提高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法治化水平。
九、行政审判庭:依法审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一、二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县(市、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赔偿案件;办理不服县级人民法院决定的赔偿申请案件;办理不服市级有关司法机关作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申请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审判监督庭:依法审理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复查交办案件;审理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各类申诉案件的交办、督办工作;指导县(市、区)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十一、执行局(庭):执行本院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办理委托移送执行和协助执行事宜;管理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执行局内设案件执行一处、执行二处、综合处。
十二、研究室:负责全院执行法律、政策情况的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起草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及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负责司法、纪检统计与分析;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办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十三、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保全、鉴定、执行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管理、审判业绩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
十四、督察室:负责本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纪律情况;受理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 违纪行为;受理法院工作人民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十五、法警支队: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庭的执行事项;负责机关保卫工作,维护机关秩序;管理指导县(市、区)人民法院的法警工作。
十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与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负责计划财务和诉讼费的管理工作;负责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管理及分配;指导人民法庭和审判庭建设;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技术工作;负责本院机关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车辆、通讯、安全、物业管理等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交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委托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和有关会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接待工作;指导县(市、区)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领导本院的群团组织;负责本院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