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广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广市财库〔2021〕652号)文件的要求,经我院党组会研究决定:我院选择原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为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督查室(309室)反馈,过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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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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